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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成民发[2010]15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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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等级:

  

  轻:抚恤优待对象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重:抚恤优待对象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退回非法所得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二十二) 第42-43项违法行为

  

  42.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3.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等级:

  

  轻: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中: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 第44项违法行为

  

  44.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处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擅自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二十四) 第45-46项违法行为

  

  45.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46.未办理变更手续,社会福利机构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或改变社会福利机构性质,或社会福利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损害收养人员或休养人员权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处罚等级:

  

  轻: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中: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行为,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重: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行为,严重侵害服务对象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二十五) 第47项违法行为

  

  47.假冒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的。

  

  处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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