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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接上页]


  (一)乘客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建设出租汽车客运场、站、点和管理服务设施。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大型居住区的周边道路以及其他必要的道路上,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主要交通设施、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营运点。

  

第五章 道路货运经营


  第四十九条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货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道路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五十条  鼓励道路货运经营者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多轴重型、甩挂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

  

  第五十一条  道路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二条  道路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运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聘用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危害、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在省外注册的道路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省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五十八条  从事客运站、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和乘车指示,以及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十一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防止混杂、撒漏、破损。

  

  货运站(场)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十二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储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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