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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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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选择部分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对拟上市的企业,将其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由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企业,由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

  

  (十四)促进中小企业担保业发展。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省、市、县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机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改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等级。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征信机构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十六)扩大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规模。在省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省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市、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七)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

  

  (十八)支持开展技术改造。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新增效益所得税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推进力度。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平台建设、节能诊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列入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以及实施列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目录的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淘汰落后成效明显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从省差别电价收入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十)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对与大企业签订配套合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大企业,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一)推进企业联合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控股和相互参股,使其做大做强。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管理费用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执行。(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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