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接上页]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方共同承担。

  

  同一建筑物有多个产权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改造所需经费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产权人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

  

  (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聘用合同制消防员或者消防文职人员等形式补充消防力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沿海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站。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乡镇应当逐步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组织、指导前款规定的相邻或者相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建设。组建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

  

  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随意撤销。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为其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鼓励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为消防队员购买因执行职务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工伤待遇、抚恤和保险金;符合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区、开发区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纳入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及其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灭火取水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