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接上页]


  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密集区和林区放飞孔明灯。

  

  禁止在住宅、地下建筑、集贸市场、商场内生产、储存、销售、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实施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实施。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当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火灾风险评价机制,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中控室监管员、防火巡逻员、火灾报警系统操作员、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操作的人员;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

  

  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  举办每场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导承办人整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对其举办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消防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建筑物、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

  

  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其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查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存在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三)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挂牌督办事项,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单位、个人利益;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