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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接上页]


  安全监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 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4.5 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6 紧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4.6.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0 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4.11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 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 灾后处置


  5.1 灾情核实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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