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7.2 奖励与责任 7.2.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 原《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09〕17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