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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0]160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新闻办、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等。

  

  2.2 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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