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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0]160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接上页]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省环保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国家长江海事部门组织开展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农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商务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参与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参与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省旅游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指导船舶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省内相关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管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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