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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事故黄色、蓝色预警公告,须经省应急指挥部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省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