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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民航机场、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领导人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51-4673119。 7.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省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7.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