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源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和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审计决定的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市、县(区)、自治县和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审计机关出具的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考核评价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其他经济事项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移交以及对项目考核的依据。

  

  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对象的依据。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向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建议的审计机关。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自收到报告之日起90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对审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事实和理由,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结果使用和落实情况的督察制度,促进审计整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严重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的,或者未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拒绝、阻碍、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可以通报批评,并可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未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有关部门在评价、考核经济事项时,对审计结论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六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政府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处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