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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第四十条 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 (一) 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三) 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保持公平,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十一条 只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 (一)认真审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有特别授权的,可以由其直接参加调解; (二)未经特别授权的,可以参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 第四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 (一) 有调解可能的,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引导调解; (二) 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调解。 第四十三条 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 (一) 告知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对涉及到他人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修正; (二) 发现调解协议有损他人利益的,不得确认该调解协议内容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对责任问题表态 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调解的实际需要进行表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分歧 (一) 继续做好协调工作,尽量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以便当事人重新选择,争取调解结案; (二) 分歧较大且确实难以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判。 五、文书制作 第四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 严格遵守格式和规范,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文字精炼; (三) 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准确、规范; (四) 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要反映多数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质量责任的承担 (一) 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负有次要责任; (二) 对裁判文书负责审核、签发的法官,应当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 第四十八条 对审判程序及审判全过程的叙述 (一) 准确叙述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立案时间、开庭审理时间、诉讼参加人到庭等情况; (二)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写明转换程序的时间和理由; (三) 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应当写明追加、变更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四) 应当如实叙述审理管辖异议、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延期审理等环节的流程等一些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对诉讼各方诉状、答辩状的归纳 (一) 简要、准确归纳诉讼各方的诉、辩主张; (二) 应当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第五十条 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 (一) 简述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 (二) 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三) 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 第五十一条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 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 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 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第五十二条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一) 应当进行准确、客观、简练的说理,对答辩意见、辩护意见、代理意见等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 (二) 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确定有罪的,对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进行分析认定; (三)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理清案件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承担及责任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