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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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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十三条  法律条文的引用

  

  (一) 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引用法律条款原文,必须引用到法律的条、款、项;

  

  (二) 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

  

  (三) 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

  

  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

  

  (一) 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

  

  (二) 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

  

六、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 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坚决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

  

  (三) 讲求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十六条  被执行人以特别授权为由要求执行人员找其代理人协商执行事宜

  

  (一) 应当从有利于执行考虑,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

  

  (二) 确有必要与被执行人本人联系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推托。

  

  第五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

  

  (一) 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说明执行进展情况;

  

  (二) 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准许,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并由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备查。

  

  第五十九条  被执行财产的查找

  

  (一)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 应当积极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执行当事人请求和解

  

  (一) 及时将和解请求向对方当事人转达,并以适当方式客观说明执行的难度和风险,促成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 当事人拒绝和解的,应当继续依法执行;

  

  (三)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书面和解协议并归档,或者将口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执行中的暂缓、中止、终结

  

  (一) 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

  

  (二) 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 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 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对受委托法院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一)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适当方式纠正;

  

  (二) 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告知被执行人受委托法院受理执行的依据并依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一) 要求案外人提供有关异议的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查;

  

  (二)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执行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暂不处分;

  

  (三) 异议成立的,采取适当方式纠正;异议不成立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六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一) 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二) 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三) 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第六十五条  执行款的收取

  

  (一) 执行款应当直接划入执行款专用账户;

  

  (二) 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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