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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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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 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八十二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 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第八十三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一) 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 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 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八十四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二)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

  

  (一) 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

  

  (二) 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

  

  第八十六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一) 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

  

  (二) 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

  

  (三) 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八十七条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一) 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二) 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十八条  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一) 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 向家人和朋友宣传科学,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三) 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部门反映。

  

  第八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

  

  (一) 如实向组织申报所去的国家、地区及返回的时间,经组织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 准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 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

  

  (四) 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国家尊严。

  

九、监督和惩戒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要求并督促本院法官遵守本规范,具体由各级法院的政治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九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九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十、附则


  第九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以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法官退休后应当参照本规范有关要求约束言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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