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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地税公告[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接上页]


  

序号

审批机关

纳税编码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审批时间

审批文号

损失类型

损失类型明细

批准扣除年度

扣除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

 **市

 

 

 

 

 

 

 

 

 

 

2

 *

 

 

 

 

 

 

 

 

 

 

3

 *

 

 

 

 

 

 

 

 

 

 

4

 所辖县

 

 

 

 

 

 

 

 

 

 

5

 *

 

 

 

 

 

 

 

 

 

 

6

 *

 

 

 

 

 

 

 

 

 

 

7

 

 

 

 

 

 

 

 

 

 

 



  

  

  一、“资产损失类型”: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填报。资产损失类型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类型明细”:纳税人应根据资产损失类型的不同,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具体损失形式填报。其中:

  (一)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物资产损失;

  (三)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三、“批准扣除年度”:审批机关准予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损失发生年度。

  四、“批准扣除金额”:审批机关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五、“备注”:填写批准资产损失中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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