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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类型”: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填报。资产损失类型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类型明细”:纳税人应根据资产损失类型的不同,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具体损失形式填报。其中: (一)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物资产损失; (三)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三、“批准扣除年度”:审批机关准予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损失发生年度。 四、“批准扣除金额”:审批机关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五、“备注”:填写批准资产损失中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