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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应自作出审批决定(附件11)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批决定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审批“三项制度”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企业资产损失内部管理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置资产分类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采集资产损失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如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图片、音像等原始资料),及时收集整理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按企业资产损失内部管理的要求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建立基础信息台账,详细记录资产损失情况,整理归类,汇总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填报《企业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报告表》(附件12),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申请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报经地税机关审批扣除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跟踪管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并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年度执法检查对下级地税机关每年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得少于年度审批数量的20%。 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企业申请资料;是否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资产损失认定是否准确;证据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开展实地核查确认跟踪管理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账制度,加强跟踪问效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每季终了后15日内应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台账》(附件13);每年6月30日前,应将上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申请扣除审批情况报告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4)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鉴定、鉴证情况的审查监督。对出具虚假鉴定、虚假鉴证的,除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下”、“日内”均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表证单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表 申请审批项目: 金额单位:元 ┌───────┬───────────────────────┬─────┬─────┐ │ 企业名称 │ │ 纳税代码 │ │ ├───────┼───────────────────────┼─────┼─────┤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 │(负责人)│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