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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十一、助学贷款损失类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认定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二)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三)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四)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十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类 (一)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2.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5.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对于企业未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股权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资料: 1.董事会转让股权决议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商务局等政府部门批准股权转让的批复复印件; 4.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日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7.所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所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款凭证及相关文字说明; 10.股权转让方有无取得非货币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书面证明; 11.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十三、委托理财损失类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十四、担保损失类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附件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表
注:本表属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一式二份,税源管理部门征管资料存档一份,税政业务部门档案资料存档一份;本表属有权审批机关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调查的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资料存档一份,税政业务部门档案资料存档一份,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档案资料存档一份 附件5: ×××地方税务局 ×地税受字〔公元年号〕×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