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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税务申报和缴纳期限 第一○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解缴的税费款项,必须办理税务申报,产生税费款项必须缴纳。 第一○六条 全省统一规定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款项期限的截止日期为每月15 日,截止日期逢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逢国家规定调整的法定节日长假,连续休假的天数占用全省统一规定月度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截止日期内三日以上的,按休假日实际占用天数顺延。 各地以省地税局每年初公告的月度申报缴纳期限为准。 第一○七条 根据各税费种的有关规定和缴纳税费款项金额,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以日、旬、半月预缴税费款,凡属月份之内预缴税费款项,在次月的月度申报和缴纳期限内结清上月应纳税费款。 第一○八条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为季、半年和年的,其缴纳税费款项期限为季、半年、年度期满后,次月的月度缴纳期限。 第一○九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如按次征收税费款、代开发票征收税费款等业务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为即时受理、审核、确认,即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 第一一○条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批准延期申报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已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必须根据企业上期实际缴纳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税费款项额度预缴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一一一条 《关于全省统一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征〔1996〕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专邮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征〔1998〕10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征〔1998〕403号)、《关于调整和补充纳税申报表部分栏项内容的通知》(辽地税征〔1999〕173号)、《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2000〕33号)、《关于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辽地税函〔2002〕91号)、《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8号)、《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关于明确申报纳税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7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网站报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92号)同时废止。 第一一二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一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