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颁布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接上页]

第四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税务缴纳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六十七条  税务缴纳方式,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费款项的具体形式,同时也是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税费款项不同方式的具体形式。

  

  第六十八条  税务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税务缴纳还包括补缴、延期缴纳等特殊业务。

  

  第六十九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先由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的款项。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纳税费款。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后,综合征管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发送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纳税人税收通用缴款书后,输入该缴款书号码,银行处理系统自动根据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划缴税费款项,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未开通税库银联网系统的银行,采用手工传递票据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适用于实行查实征收且未实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

  

  第七十条  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先由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后,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启动“办税通”,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验证通过,操作“办税通”税务申报功能,操作“办税通”划缴功能,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的信息发送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自动将税费款项划入国库,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一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先由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后,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通过互联网登录地税机关网站,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验证通过,操作税务申报功能,操作开具税收缴款书功能,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的信息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自动将税费款项划入国库,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二条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指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在规定期限内,由地税机关通过网络向银行发送具体划缴税费款项指令,银行按批量将纳税人税费款项划解入库,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三条  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由地税机关认定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并取得国库和商业银行同意,纳税人持银行卡在主管地税机关划缴税费款项,银行划解入库,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四条  现金缴纳,指纳税人用现金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费款项。

  

  现金缴纳一般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或零散征收的纳税人。

  

  第七十五条  转账缴纳,指纳税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费款项。

  

  转账缴纳适用于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且本地银行未实现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链接。

  

  第七十六条  补缴税费款项处理,适用于纳税人通过自查、地税机关检查、补缴前期欠缴税费款项,缴纳非当期应缴未缴税费款项。

  

  第七十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处理,适用于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上述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第七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税务缴纳方式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批准,一经确定,一个税收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特殊调整须重新发起审批流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