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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申请并初审。 (三)负责调整费用要素确定定额。 (四)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和签收。 第五十六条 县区局所属分局局长、管理科长或税务所长岗(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核定信息要素采集。 (二)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核。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审批。 第五十七条 文书销号岗 负责税务文书的销号和打印。 第四节 纳税人申请办理征收方式流程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登记,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认环节,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查实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流程 (一)提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申请。 (二)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三)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六十条 纳税人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流程 (一)提出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申请。 (二)填报申请资料。 (三)签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第六十一条 委托代征人办理委托代征流程 (一)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二)与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签收《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三)委托代征协议变更时,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费款项,签收《变更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四)终止委托代征义务时,签收《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缴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 第五节 地税机关认定征收方式流程 第六十二条 地税机关办理查实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填写初审意见,登记受理岗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核审批;税收管理员岗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二)税务所长岗审核税收管理员岗转来待审核信息,根据授权范围对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可根据授权范围通过调整级别参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登记受理岗或税务所长岗。 (四)文书销号岗打印和销号《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五)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地税机关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登记受理岗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税收管理员岗转税务所长岗审批。 (二)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根据初审意见,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 (三)文书销号岗打印和销号《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四)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地税机关办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变更和终止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受理录入委托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将基本信息、填写委托代征税费种类和委托协议签署等,完成委托代征登记。 (二)登记受理岗负责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确立委托代征关系。 (三)委托代征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制作《变更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送达委托代征人,改变委托代征协议内容,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四)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时,制作《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六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无需特殊处理,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时,登记审核岗直接在纳税事项确认中添加代扣代缴税种。 第六十六条 简并征期由登记审核岗在进行纳税事项确认时直接调整纳税人的缴纳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