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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24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接上页]


  2、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管线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

  

  3、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将其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十四)环保部门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5、制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

  

  3、负责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4、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和发包行为。

  

  5、牵头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市公路、港口、航道、民用航空、交通运输物流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2、承担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把好全市公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关,依法抓好全市长途客运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把好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全市水路运输和港口、码头管理秩序;负责港口、除长江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牵头组织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内河船舶超载和打击所管辖范围内无证车船、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除长江干线南京段以外的市内其它通航水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停车场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负责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经营性停车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船舶修造、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地方铁路安全工作。

  

  9、组织、参与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农业部门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农药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3、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组织协调全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植物防病和检疫工作。

  

  6、负责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

  

  9、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水利部门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等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防旱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及相关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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