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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24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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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4、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商务部门

  

  1、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3、履行粮食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粮库、粮油加工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危险化学药品,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废旧材料回收市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废旧回收、加工、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种拼装车、船、设备等非法场所。

  

  (二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履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影剧院、音像、图书市场的安全检查。

  

  3、指导和统筹公益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一)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对策和措施;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及防疫处理;参与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4、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将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建设纳入诚信建设的考核评价范围。

  

  (二十四)质监部门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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