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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报告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情况。 (七)报告欠缴税费款项纳税人处理资产和法定代表人办理出境的情况。 (八)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九)报告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情况。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建议。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专业化管理税收管理员职责,由市地方税务局按本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按《关于属地管理基础上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地税发〔2009〕75号)执行。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设立登记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受理岗先行登记的,可待登记审核岗户籍分配后,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十五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税种认定,申报、征收和缴纳方式认定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网上核实任务接收说明中填写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中,发现填报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税收管理员告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信息变更。设立登记信息准确无误,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签署意见,任务结束。 第十七条 发现辖区内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发现辖区外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向管理科所报告。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受理申请,自收到纳税人填制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当天发起变更文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税收管理员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注明“录入错误”字样,以涉税事项受理岗身份发起变更流程,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第二十条 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三节 停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停业和复业调查核实,办理停业和复业。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停业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税收管理员负责清缴税费款项、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使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停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通知纳税人,送达签收。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办理复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审批《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向纳税人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申请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系统自动按恢复营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到期不能恢复营业,递交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税收管理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再次发起停业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发现纳税人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税收管理员责令改正,追缴应纳税费款项,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登记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检查科和县区局所属分局负责查实征收、定率征收、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检查,税收管理员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整理纳税人申请和资料,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填制《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