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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县区局检查科和所属分局完成注销登记税务检查,系统发布注销任务,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 第三十三条 注销登记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五节 非正常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当月,督促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到户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管理员形成调查报告,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税收管理员告知接受地税机关行政处罚,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后,填制《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六节 外出经营证明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税收管理员应在当天完成审核。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退还补正。不符合开具条件说明情况,符合开具条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外管证》开具流程,审批通过,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外埠来本地经营已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到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认定应纳税费种等情况。 外埠来本地经营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四章 其它户籍 第一节 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登记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四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一条 调查核实中,发现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或有未参保险种,以及从业人数高于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的单位,填制《社会保险登记限期办理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办理。 第四十二条 缴费人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或因地址发生变更,按属地征收原则,需要迁移的,由税收管理员完成调查核实,发起变更流程。 第四十三条 缴费人依据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前,应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四十四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由税收管理员填写《应注销社保登记户通知书》,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认定核准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并通知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通过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注销登记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税务登记注销,在结清欠缴社会保险费之前,不做社会保险费注销缴费登记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已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缴费的单位,无正当理由1个月以上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申报,税收管理员应到户调查核实。 第四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管理员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应将非正常户单位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注销、变更。对非正常户填写《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或注销户认定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二节 房产车船土地登记 第四十八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的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核实以下情况: (一)自有财产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所有)证书、《契税证》、购房发票或房屋评估证明、《机动车(船)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租财产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所有)证书、租赁发票以及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