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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节 领购和验旧 第一二八条 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申请领购发票: (一)已开具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所有联次。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 第一二九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对已使用发票存根联进行验旧,审核《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同意领购,签署意见。 第三节 特殊购票 第一三○条 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被停售发票,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领购发票,需纳税人申请。 第一三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同意领购,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一三二条 购票特殊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四节 发票丢失 第一三三条 纳税人发票丢失,填写《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申请(缴销)表》,附书面报告。 第一三四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发票丢失事项后,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签属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五节 发票缴销 第一三五条 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作废、霉变、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等原因需缴销发票,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及要缴销的未使用发票和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联,向地税机关申请。 第一三六条 根据发票缴销申请,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 第一三七条 税收管理员(缴销人)核对《发票缴销登记表》与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无误后,作废发票,签署意见,转监销人复核。 第一三八条 发票缴销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收回《发票缴销登记表》,缴销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发票缴销登记表》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六节 发票销毁 第一三九条 纳税人持《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领购簿》提出销毁申请,税收管理员认定符合销毁条件,转税务所长岗复核。 第一四○条 发票销毁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销毁信息,与监销人共同销毁发票。 第七节 发票代开 第一四一条 纳税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审核。符合代开规定,税收管理员核定代开发票种类、应纳税种、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 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一四二条 发票代开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将《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第二联留存。 第一四三条 不符合发票代开条件,但情况特殊需要代开发票,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填写《发票代开特批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一四四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四五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结或退回办理中各项事宜。 第一四六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辽地税发〔2005〕92号)同时废止。 第一四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