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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承租财产应提供租赁发票、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 第五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十一条 对既纳税又纳费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核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信息的同时,要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核实。 第四节 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登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纳税人端系统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税务端项目登记审核模块,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 第五十三条 项目登记审核完毕,税收管理员通过纳税人端系统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税务端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模块,对纳税人进行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 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是项目管理系统用于自动计算生成各税纳税申报的依据。表中所列税费种为项目管理功能自动计算生成申报表的税费种,其它税费种不在此核定。 第五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变更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端项目管理功能项目变更审核模块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 第五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注销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端项目管理功能项目注销审核模块完成项目注销的初审,转县区局所属分局长、税务所长和管理科长,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长和管理科长(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复审。 第五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纳税人端系统项目管理税务端房地产项目楼房平面直观图或房地产项目待处理预警信息模块对预警信息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变更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登记后,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 第五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的申请,完成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发起变更登记流程。 第六节 非居民企业认定 第五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存在类型,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这类企业通常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六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的各项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节 税务申报方式认定 第六十一条 现行主要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字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系统默认的税务申报方式为直接申报,税务申报方式发生变化需重新认定。 第六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申报方式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签署审核意见,转县区局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同时提交纸质资料。 第六十四条 根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六十五条 根据需要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八节 税务征收方式认定 第六十六条 现行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特殊征收包括地税机关的临时征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集中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现场征收等。其中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其它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通过地税机关认定的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划缴税费款项、地税机关定期巡回征收等。 第六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时,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认环节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