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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税收管理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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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如将纳税人查实征收方式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税收管理员需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六十九条  如纳税人原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税收管理员需通过核定征收取消审批流程。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批。

  

  第七十条  根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七十一条  针对比较偏远地区,税额较少的情况,税收管理员可以采取巡回征收方式,事先打印完税凭证,定期上门征收税费款项。

  

第九节 税务缴纳方式认定


  第七十二条  现行税务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辅导纳税人填写。对缴纳未成功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任务,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记载初评。同时,根据掌握实际情况,录入未记载纳税人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事实,对系统自动生成评定信息提出意见,形成初评结果,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十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税收管理员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十六条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发生变化,建议改变或收回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章 定期定额


  

第一节 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设立登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设定情况,核定纳税人定期定额行业类别,用《定额信息采集表》进行调查核实,将采集纳税人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二节 典型调查


  第七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县区局统一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第八十条  税收管理员协助综合一科进行《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实地调查核实,将调查数据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三节 审批流程


  第八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人定期定额审批流程的发起,定额初审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文书受理页面,在文书种类中选择“核定类”,文书代码选择“250116 新定额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启动审批流程。在费用要素上下限数值区间内调整待核定纳税人费用要素数值,测算定额,将计算出定额发送下一环节审核。

  

  第八十三条  县区局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定额核定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送达《定额核定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四节 调整、取消和执行定期定额


  第八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税收管理员通过双定核定系统打印《定额信息采集表》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将重新采集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发起调整定额核定流程。

  

  第八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定期定额条件,或者纳税人申请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发起取消定期定额流程。

  

  第八十六条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如发现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和在规定纳税期之后未缴税费款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建议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发起行政处罚流程。税收管理员建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

  

第六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督促申报


  第八十七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负责及时督促,情节严重的,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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