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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集聚区,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驻马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技,社会参与。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监测与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动员公众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