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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预案经批准后应及时报送省海上搜救中心,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3)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意见。 822评审和修订 (1)海上搜救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最长不超过两年。 (2)海上搜救机构发现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可能存在较大缺陷,应组织临时评审。 (3)海上搜救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负责本级预案的修订,修订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履行征求意见、报批等程序。 823备案 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制定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83奖励与责任 (1)对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积极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海上搜救机构或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偿或表彰。 (2)对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7〕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