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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责任区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省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海上搜救中心可随时介入分支机构组织的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开展应急响应,或对分支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522省级响应

  

  (1)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应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

  

  (2)发生上述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就重大问题进行请示,按照上级指令组织开展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必要时,省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工作。

  

  53应急反应

  

  53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1)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

  

  (2)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应急力量时应遵从快速、有效的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以及应急力量的安全因素。

  

  (3)指定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

  

  (4)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

  

  (5)确定海上搜救应急通信方式。

  

  (6)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的职责。

  

  (7)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8)组织、协调有关后期处置工作。

  

  532应急指令内容

  

  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应急指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险情种类、遇险者的情况及所需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

  

  (6)其他必要的信息。

  

  533现场指挥的任务

  

  (1)迅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应急指挥机构。

  

  (2)执行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3)具体组织、协调搜救行动。

  

  (4)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机构。

  

  (5)确定现场通信方式,协调搜救现场通信。

  

  (6)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搜救方案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提出增加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提出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的建议。

  

  (7)组织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详细记录,并总结现场应急搜救工作,报告搜救机构。

  

  534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任务

  

  (1)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随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向现场指挥提出搜救行动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记录和总结,报告搜救机构。

  

  535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54应急行动的终止

  

  541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且根据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判断,幸存者已经不存在生还的可能性;

  

  (2)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已经获得成功,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3)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42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由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作出。发生较大以上海上险情,作出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

  

  55安全防护

  

  551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上搜救机构对参与应急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发生涉及火灾、化学品、危险品等高风险海上险情,现场应急救援部门应特别加强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对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进行登记,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应急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可以请求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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