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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值班任务,根据需要具体负责有关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8)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 (9)推进相邻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 (10)制订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指导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11)组织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2)组织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3)完成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下设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和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等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由当地市政府组建,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设在秦皇岛海事局,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设在唐山海事局和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沧州海事局;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设在省水产局;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各搜救分支机构在业务上统一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 231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 (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具体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渔船除外)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秦皇岛辖区内河水域的搜救工作。 (9)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渔业船舶搜救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渔业船舶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预警预防工作。 (4)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渔船救援力量,完善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网络。 (5)承担应急值班任务,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渔业船舶搜救工作。 (6)负责渔船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组织渔业船舶开展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8)组织渔业船舶及有关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9)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内河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秦皇岛辖区内河水域搜救工作除外) (1)制定河北省内河水域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指定内河水域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承担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组织内河水域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6)组织内河水域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咨询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41搜救专家组 省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由海事主管部门、港航、气象等单位的航海、轮机、消防、危险品处理、油污处理、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省海上搜救中心聘任。主要职责: (1)在有关搜救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制定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定、制度、程序。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议,提出指导性建议。 242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指有关航海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应机构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省海上搜救中心可逐步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25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