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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9]112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促进回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九)加强中医药科技平台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建立中医药研究机构,促进医疗、教学、科研、产业结合。建设中医药科研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学科,构建资源共享、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中医药科技创新技术平台,提高中医药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十)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发挥中西医结合学科优势,进一步拓宽基础和临床研究领域,针对临床重大、疑难疾病防治的关键问题,深入研究中西医结合的防治规律和作用机理。继续做好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专科)的建设,培养复合型中西医结合临床人才,不断壮大中西医结合队伍,整体推进我区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

  (十一)扶持回医药发展。加强回医药文献的发掘、整理和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建立回医药数据库,提高回医药的继承创新,加快回医药学术发展。充分发挥回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作用,在继承的基础上,运用传统理论和现代科技开展攻关,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回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努力实现回医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强自治区回族医药研究所软硬件建设,使其成为全区回医药研究指导中心、科研基地和对外交流的窗口。在回族聚居相对集中市、县中医院设立回医专科,具备回医条件的可建回医药医院。宁夏医科大学要逐步开展回医药教育,举办回医临床、职业培训班。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民营回医药机构。

  (十二)构建中医药产业链,促进中药种植规范化、标准化和产业现代化。发展中药农业,提升中药工业,改造中药商业,培育中药产业,促进中药产业链的形成与健康发展。推进名厂、名店、名药战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品牌。以技术现代化、质量标准化、工艺程序化、操作规范化为方向,加强药材种植、饮片生产、中成药和院内中药制剂的管理。加强企业、医院、科研机构的联合攻关,开发现代中药,进行传统中成药的二次开发,促进中药制剂的深入研究和转化。开展以中药为基础的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农用、兽用等高附加值新产品的研发。

  (十三)加快宁夏道地中药材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以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和资源修复、再生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规范化种植为突破口,科技带动,营造特色,创立名牌,扩大基地种植规模,建立道地中药材特色的生态产业模式,逐步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中药产业经营新格局。加快中药材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实现中药材的可持续利用和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十四)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人员、学术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特别是回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中医药、回医药企业做好服务,支持培育出口产品,提高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十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点做好中医药科研、生产、经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妥善保护不宜申请专利的中医药工艺、方法。

  (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充分挖掘宁夏中医药传统文化资源,全面整理现存的中医药文献资料,积极搜集整理民间中医回医药资料,做好中医药文化的宣传。支持建设中医(回医)药文化博览馆。加强中医药文化遗址、文物、文献等优秀传统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支持申报国家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医药机构要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在环境、建筑、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切实加强中医药科学普及与文化传播,努力营造推动中医药发展的文化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在发展卫生事业时,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完善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完善中医药行政管理队伍,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各地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辖区的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督导机制和分级监测评估制度,积极推进各项中医药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实现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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