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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对发展回族医药事业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回族医药研究与发展的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和投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回族医药研究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将回族医药纳入卫生规划和中医药规划。要拓展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发展回族医药事业。 (二)加强回族医药研究机构建设。加强自治区回族医药研究基地建设,配备必需的回族医药研究设备,使其成为全区回族医药研究与临床应用的技术服务中心,并积极开展回族医药关键性问题研究,组织制定和完善回族医药标准、临床诊疗指南和疗效评价标准。鼓励各级中医医疗、科研、教育和中医药企业整合资源,开展回族医药研究与技术合作。 (三)加强回族医药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回族医药学术团体在引导回族医药学术发展、开展学术交流和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鼓励学术创新。举行回族医药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活动,促进回族医药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开展回族医药交流与合作,鼓励合作办医、合作办学。开展回族医药科学研究,积极学习吸收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方法和管理经验,增强回族医药的创新发展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