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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成立自治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普查宣传组、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生活源普查组、农业源普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1、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自治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州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污染源普查培训; (4)对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将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和录入,向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自治州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普查工作宣传组职责 负责制定普查工作各阶段宣传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广电局、州环保局、州报社抽调人员组成。 3、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职责 负责制定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计划;组织普查人员培训;按照自治州《普查实施方案》,对所确定辖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开展普查;负责各县(市) 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成员:由州经贸委、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4、生活源普查工作组职责 负责制定生活源普查工作计划;组织生活源普查人员培训;按照自治州《普查技术方案》,对所确定辖区内各生活污染源开展普查;负责各县(市) 生活源数据的汇总、上报。 成员:由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局、州建设局、州农机局、州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5、农业源普查组工作职责 负责制定农业源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农业源普查人员培训;按照自治州《污染普查方案》,对所确定辖区内各农业污染源开展普查;负责各县(市) 农业源数据的汇总、上报。 成员:由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6、数据处理审核组工作职责 负责各普查组上报的普查数据资料审核、汇总录入、上报。 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宣传组、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生活源普查组、农业源普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及统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自治州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适时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州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有关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部门负责生活源、城镇污水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等普查。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的普查,并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录;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农业部门、农机部门负责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