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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创新工作方法。坚持采取现场监测和常规推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和地方实施相结合等工作方法和手段开展工作。 (四)加大智力支持。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周密组织前期调查员培训工作,形成一支会协调、懂技术、能决策的调查员队伍。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的办公设施,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经费保障。 七、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州级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州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重点污染源普查实测经费,宣传与培训,全州数据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普查办公室开支,适当补助地方等。 地方经费以自治州为主,县(市)共同负担。主要用于各县(市)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及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经州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研究和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自治州区域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各县(市)、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