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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对我区污染源进行普查,全面掌握各种污染源的情况,是国务院下达的硬性任务,是优化我区经济结构、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加强环境监管、实施污染源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我区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和对象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 本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三、普查范围与内容 (一)工业源 1.普查的范围 我区本次污染源普查范围见表1。 表1 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表(略) 2.普查的内容 (1)重点污染源的普查内容: ⅰ.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ⅱ.主要产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ⅲ.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ⅳ.各类产污设施情况,以及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ⅴ.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ⅵ.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ⅶ.污染源监测结果; ⅷ.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ⅸ.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氯联苯);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矿产/原料、固体废物中放射性核素含量、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ngy/h)。 (2)一般污染源的普查内容: ⅰ.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ⅱ.主要产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ⅲ.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ⅳ.各类产污设施情况,以及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ⅴ.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ⅵ.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ⅶ.污染源监测结果; ⅷ.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 1.普查范围 种植业主要针对粮食作物(青稞、小麦)、经济作物(油菜)以及蔬菜作物,对肥料、农药和农膜的使用、秸秆处理情况和流失、残留造成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主要是以人工饲养(不包括自然放养)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我区主要针对生猪、奶牛、肉鸡、蛋鸡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开展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