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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安管[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煤安管[2011]1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煤炭系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部署要求,坚持转方式调结构,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为主线,狠抓安全专项整治和“两个责任制”落实,煤矿安全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百万吨死亡率为0.06,实现了“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目标。但也必须清醒看到:全省75%以上的生产矿井受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安全隐患突出;老矿井现场生产条件逐年恶化,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难度加大;部分单位在较长安全周期面前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倾向,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侥幸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没有杜绝,安全基础还不牢固。必须冷静看待取得的成绩,认清存在的差距,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居安思危,常抓不懈。

  2011年是建党90周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抓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0〕162号)要求,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为总抓手,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科技兴安,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狠抓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安全目标是: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巩固发展安全稳定局面,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两个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1.树立常抓不懈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尤其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对较好的情况下,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认清煤矿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易反弹性,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落实安全生产两个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7〕54号和〔2008〕22号、42号等文件规定,在明确“两个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着力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对破产改制、基本建设、整合技改煤矿,依法履行各级监管检查职责,严防责任悬空,杜绝违法行为。通过层层细化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3.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严格实施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其中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矿井每班至少要有一名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严禁以提拔“矿长助理”等形式替代矿领导带班下井,严禁矿领导无安全资格证带班下井,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调度室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矿领导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强化安全执法检查。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格监管,从严执法,特别是把矿领导带班下井、“三超”和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突出重点时段安全执法检查。要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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