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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黔东南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黔东南府发[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1-08
【实施时间】 2008-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八日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州直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其职责:

  (一)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制定本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二)建立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三)按照国家、省、州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推进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指导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加快国有资本向优势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负责做好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和职工再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股份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实施宏观调控和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评估、清产核资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变动,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参与企业制定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

  (六)参与组织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提出企业负责人任免建议。

  (七)调控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审核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经营者年薪的工资标准。

  (八)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相关事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四条  财政、审计、公产、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对州属国有企业以下重大事项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产权变动、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六)国有企业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处置以及收益调配;

  (七)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必须经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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