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防御与处置工作。 市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 2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三防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供水公司、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军分区、市公路局、市供电局、市园林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汕尾电视台、汕尾海事局。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 (2)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 (3)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5)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 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2. 3. 1 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雨大风、森林火险、大雾、灰霾、干旱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建议启动或解除气象应急预案。 2. 3. 2 市三防办公室负责组织防洪防风防旱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防旱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2. 3. 3 宣传部门负责督促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资料由市三防指挥部联合气象台共同提供。 2. 3. 4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2. 3. 5 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道路上车辆的安全,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陆地及海上群众的报警求助,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并向三防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2. 3. 6 交通部门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车船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2. 3. 7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抢修损毁公路。 2. 3. 8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督促船舶避风;汕尾海事局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 3. 9 电力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2. 3. 10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 2. 3. 11 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负责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协助灾后重建。 2. 3. 12 市建设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2. 3. 13 园林、路灯、市政、环卫等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2. 3. 14 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应组成医疗救护队,参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市疾控机构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2. 3. 15 水利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的巡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料。 2. 3. 16 市物价部门负责稳定市场物价,市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 3. 17 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统计受灾情况。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