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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尾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9]86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6. 应急保障


  

  

  


  6. 1 技术保障

  

  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由市、县气象台组成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业务体系建设,支持气象灾害预测预警、预警信息发布技术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汕尾市气象台应当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警预报、灾害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服务信息系统,为气象防灾减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6. 2 通信保障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系统,建立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配置备份设施,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和应急车辆,确保应急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递。

  

  


  6. 3 经费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预警应急和救援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汕财预【2007】71号)执行。

  

  


  6. 4 宣传、培训、演练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使社会群众了解气象灾害特征,增强自身防护能力。对应急队伍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气象部门每年应组织有针对性的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7.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 1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8. 2 本预案由汕尾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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