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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和《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送审稿)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现制定2009-2011年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2011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医保目标和任务,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到并稳定在92%左右。 (1)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2009年,将现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濒临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在2008年65%左右的基础上提高到90%以上。 (2)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在2008年58%左右的基础上提高到90%以上。 (3)进一步巩固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新农合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11年,新农合参合率在2008年89.8%的基础上提高并稳定在92%左右。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合补助。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具体补助标准按国家要求落实,个人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在2008年2-7.7万元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5-1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2008年10-15万元的基础上三年内提高5-10万元左右。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在2008年1.2-1.8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3000元左右。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3.5万元左右。通过逐步推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力争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2011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万元以上,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以上。 (3)提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2008年的65%提高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2008年的45%提高到60%左右;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在2008年39.4%的基础上提高到55%左右。 (4)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2010年,在全省16个州(市)推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全省基本实现新农合门诊县级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在2007年已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州(市)级统筹的基础上,2010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州(市)级统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