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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47号),《中共固原市委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固党发〔2010〕36号)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五县(区)人民政府。考核范围为五县(区)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农村地区。 第四条 考核原则 明确目标、强化措施,齐抓共管、层层落实,保障机制、兑现奖惩,严格考核、整体推进。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依据《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见附表)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满分100分。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包括五县(区)自查和市人民政府考核。 1、县(区)自查。五县(区)人民政府对照《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本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2、市人民政府考核。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的元月份组织对各县(区)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基础上,依据《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的五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 第七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材料核查是指五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 (1)《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照得分表; (2)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五县(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以及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 根据《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对五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对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2、市人民政府自2011年起对五县(区)人民政府2010年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
指标解释: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已经划定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占辖区内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数量的百分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