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黑市政办字[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1-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0)自燃发火严重,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1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12)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3)矿井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井下粉尘超标;

  (14)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5)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6)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改制后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级隐患:

  (1)矿井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3)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转换;

  (5)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6)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有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7)入风井未按规定安设有效暖风设施,井筒冻冰影响安全生产;

  (8)矿井之间出现连通,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密闭隔绝;

  (9)矿井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10)无作业规程作业。

  三级隐患:

  (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5)掘进工作面不使用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

  (6)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7)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8)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9)掘进巷道每50米内缺失或失效支护达10%以上;

  (10)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11)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12)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13)矿井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14)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企业要在每月末将自查和有关部门发现的一、二级隐患书面报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十六条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八十七条  煤矿恢复生产前,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开工前瓦斯排放要由专业救护队伍实施。

  第八十八条  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第八十九条  严格落实开工验收责任制,验收要由煤矿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对验收、签字人员放松标准、失职渎职导致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十一条  各级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煤矿建设项目动态监管,完善管理机构,配齐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扩建、改建、改造、资源整合煤矿的矿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主要配套辅助工程进行动态监管,确保煤矿各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