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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浙交办[2010]344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浙交办〔2010〕344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诚信体系,我厅在近年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办〔2009〕4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质监局联系(联系人:周建强,电话:0571-83789633)。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

  (三)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复评;

  (三)市交通局(委)审查;

  (四)厅质监局审核、汇总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五)省厅审定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下:

  (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

  1.以监理办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附件三),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建设单位复评。

  有两个及以上监理办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四),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送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其他监理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送厅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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