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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浙交办[2010]344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接上页]
(二)监理企业自评的材料组成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以监理办为单位分别填写,报送建设单位复评,再经市交通局(委)审核或初审后,集中报送厅质监局。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3.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然后报所在市交通局(委)。

  第十条  各市交通局(委)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辖区内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市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审查,审查或初审结果报省厅;并将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第十一条  厅质监局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对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及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审核、汇总,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厅质监局汇总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与奖罚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得分为:

  aa级:信用评价得分≥95分,信用好;

  a级:85≤信用评价得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信用评价得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评价得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价得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3.监理业务转包的;

  4.企业资质申报、复查弄虚作假的;

  5.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降低资质等级的;

  6.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二)监理工程师因发生吃拿卡要、行贿受贿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经交工验收,受监工程中,有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四)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aa~c级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伪造或虚假材料的;

  2.监理业务违规分包的;

  3.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的;

  4.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5.监理人员因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6.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要求整改的;

  7.其它不良行为。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在我省境内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隐瞒了不良记录不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一)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

  (二)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定期检验被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的,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复查或资质复查不通过导致其资质证书失效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在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扣分。信用等级为aa级的监理企业加2分,a级监理企业加1分,b级监理企业不加分,c级监理企业扣1分,d级监理企业扣2分。

  签订监理合同前,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交一定额度的履约担保。a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3%提交,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4%提交,其他等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5%提交。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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