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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安局制定的《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 (福州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五城区道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向福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 第三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的情况,建议当事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当事人预付费用的,事故承办单位应当记录。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医疗机构、当事人或近亲属通知事故承办单位,事故承办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将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受害人或医疗机构。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事故承办单位出具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第五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协助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四)市卫生主管部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抢救费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第六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三)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五)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第七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应当由受害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详见附件3);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审核、垫付 第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