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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5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接上页]
市农委: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市双拥办:协调驻青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青岛警备区: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处置、打捞和消除工作;指导海上养殖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市卫生局:根据灾区情况,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状况;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市安监局:组织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以及人防专业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市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地震局:将地震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

  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救援,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接收社会捐赠。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1.1各级政府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实现。

  4.2物资准备

  4.2.1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机制。

  4.2.2市、区(市)、镇(街道)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主要是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4.2.3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2.4经贸、供销和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食品采购供应机制。

  4.2.5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配备救灾应急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数码相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各级民政系统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4.5.2成立由当地驻军和消防等专业人员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当地驻军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4.5.3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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