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5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接上页]
(1)区(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市减灾委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市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5)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6)根据需要请求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7)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2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紧急支援;

  (6)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响应措施。对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4四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1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300-1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成灾面积占25%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6.4.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

  6.4.3四级响应措施

  由受灾区市政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1)市民政局与受灾区市及时沟通灾害信息,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向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报告灾情;

  (2)根据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适情给予帮助。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救灾处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

  6.5三级响应

  6.5.1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3-5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3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1000-2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5%-25%;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