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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5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接上页]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或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灾区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害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民政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6.7.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生活救助

  对因灾造成缺粮户,通过恢复生产、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7.1.1对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各区(市)要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人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2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市)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市)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区(市)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市)政府向市政府的《关于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区(市)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单位,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灾资金(物资)的筹备和灾后恢复重建。

  7.3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各级民政部门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8.1.2抗震救灾、防汛抗旱救灾、森林防护工作分别按相关预案执行。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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